遂宁市及时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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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1号)精神,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符合调整待遇人员共计1298人(含森工),发放调待资金33.83万元。其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残退休人员调待22.54万元,在4月底前已发放到位。我市对工残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补差及其他类别的工伤人员调待工作,涉及金额11.29万元,新调增的待遇将于2015年8 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35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按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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